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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自望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自望,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自望,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俞满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富,男,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系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刚,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顺天桥头宏宇新城售楼中心)。法定代表人:黄伟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刚,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自望与被上诉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宏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出现新的证据证明郑自望未施工部分系按照政府定价进行计算,而对于争议工程总价系按合同约定75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确定,前后计算标准不一致,略为不妥;对未施工部分的建筑面积亦未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自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夏英姿审 判 员  欧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罗雪花代理书记员  田健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