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褚玉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381号之二被执行人褚玉兰。关于移送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褚玉兰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0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褚玉兰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