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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异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子云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云,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盛润乐投资管理中心,刘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异186号申请执行人:王子云,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1109。法定代表人:闫会萍。被执行人:北京鑫盛润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号内****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福建,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子云与同鑫万方(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万方公司)、北京鑫盛润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鑫盛中心)仲裁一案中,王子云向本院申请追加刘福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子云称,我与同鑫万方公司、北京鑫盛中心仲裁案,刘福建于2016年12月7日出具还款承诺,承诺于2017年6月底之前全部代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公司清偿本案案款,但刘福建未能按照还款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追加刘福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王子云与同鑫万方公司、北京鑫盛中心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0563号仲裁裁决,裁决同鑫万方公司、北京鑫盛中心连带偿还王子云出资本金60万元及投资收益、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王子云依据上述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7)京03执440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王子云申请追加刘福建为(2017)京03执440号案的被执行人。审查过程中,王子云提供刘福建于2016年12月7日出具的《还款承诺》,用以证明刘福建曾承诺代被执行人同鑫万方公司还款。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子云提供的刘福建出具的《还款承诺》系本案仲裁前作出,并非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承诺,现王子云要求追加刘福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条件,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子云申请追加第三人刘福建为(2017)京03执440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