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加林、黄加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黄加林,黄加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2476号原告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马家铺。法定代表人丁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东(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该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艾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加林,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黄加喜,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杨世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加林、黄加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加林、黄加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加林、黄加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新成皮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苏功茂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守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