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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小芳、李聪等与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芳,李聪,许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4614号原告李小芳,女,汉族,1993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李聪,男,汉族,1998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李小芳(系李聪姐姐),身份信息同上。被告许小红,女,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芳、李聪诉被告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芳、李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芳、李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芳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元,由原告李小芳、李聪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