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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罗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罗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626号原告姜某某,女,2010年11月16日生。法定代理人姜春雷,男,1974年2月7日生,系姜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陈洪花,女,1978年3月24日生,系姜某某之母。被告罗立新,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永红村12组,身份证号码51062419661015462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珠海路东一段66、68、70、72、74、76、78号。法定代表人曹万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罗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晨曦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姜晨曦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林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小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