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道刚与贾继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道刚,贾继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875号原告罗道刚,男。被告贾继先,男。原告罗道刚与被告贾继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罗道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道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道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罗道刚负担。审判员 顾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