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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颜冬香、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冬香,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颜冬香,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沌口经济开发区全力村东风大道9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777555005C。法定代表人王凡昌,该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国,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冬香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义务帮工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鄂092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自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谈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