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535号张绍军与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军,黄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535号原告:张绍军,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黄小平(曾用名黄秀娟),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张绍军与被告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绍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军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张绍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绍军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友审 判 员 刘 琰代理审判员 路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