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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初535号张绍军与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军,黄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初535号原告:张绍军,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黄小平(曾用名黄秀娟),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张绍军与被告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绍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军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张绍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绍军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友审 判 员  刘 琰代理审判员  路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