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何忠军、吕佑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军,吕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何忠军。被执行人吕佑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佑喜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佑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佑喜银行账号内的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