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振兰、詹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兰,詹文斌,詹文娟,周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郑振兰,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詹文斌,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水芳,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詹文娟,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水兴,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郑振兰与詹文斌、姜水芳、詹文娟、周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振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詹文斌、姜水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詹文娟、周水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詹文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詹文斌司法拘留十五天;另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詹文斌、姜水芳、詹文娟、周水兴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依法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郑振兰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