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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福建中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福建中冷食品有限公司,卢宗乾,邱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46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住所地漳浦县。代表人:黄聪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启润,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中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卢宗乾,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卢宗乾,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申请人:邱秀云,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中冷食品有限公司、卢宗乾、邱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中冷食品有限公司址在漳浦县霞美镇溪仔村的房地产[浦房权证、浦国用(2010)第0007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5352056.67元为限。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以自有资产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福建中冷食品有限公司址在漳浦县霞美镇溪仔村的房地产[浦房权证、浦国用(2010)第0007号],查封价值以5352056.67元为限,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锦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