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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红花岗区巷口镇金凯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唐云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花岗区巷口镇金凯建筑物资租赁站,唐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巷口镇金凯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者:张凯。委托代理人:金世宾,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唐云贵,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贵阳市。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巷口镇金凯建筑物资租赁站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唐云贵支付申请人红花岗区巷口镇金凯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及赔偿款536158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320元、执行费776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并扣划320000元至本院后发放给申请人,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