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海文与刘乃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文,刘乃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549号原告:刘海文,女,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华,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乃炬,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军,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盈,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文诉被告刘乃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725元、财产保全费3345元,合共8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晖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