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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朱晓峰诉苗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峰,朱晓萍,苗雪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峰,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萍,女,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雪莉,女,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朱晓峰、朱晓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4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晓峰、朱晓萍上诉称,朱晓萍的户口所在地和常住地均在江苏省常熟市,朱晓峰自2003年之后就一直常住在常熟市。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朱晓峰户籍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朱晓峰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常熟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