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闵德美与刘延林、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德美,刘延林,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异55号申请人:闵德美。被申请人:刘延林。申请执行人:闵德美。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德美与被执行人襄阳川惠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闵德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刘延林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闵德美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闵德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闵德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丹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