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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森与被执行人张某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森,张某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森。被执行人张某楠。申请执行人张某森与被执行人张某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6)黑0204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森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张某楠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楠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确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鄢锁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