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大连新裕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五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840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原告大连新裕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五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辽02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中“大连新裕桥线缆销售有限公司”全部补正为“大连新裕桥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