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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执18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萍乡市雪琪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萍乡市雪琪进出口有限公司,胡雪林,袁仁,何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执1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昭萍东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7663-0。法定代表人:李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萍乡市雪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硖石管理处八组,组织机构代码69849854-0。法定代表人:胡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雪林,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被执行人:袁仁,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亮华,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雪琪进出口有限公司、袁仁、胡雪林、何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萍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萍乡市雪琪进出口有限公司、胡雪林、袁仁、何亮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袁仁名下位于湘东区湘东镇五四村的房产37套,房产证号为萍房权证湘字第××、20××68、20××69、20××70、2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0××81、20××82、20××83、20××84、20××85、20××86、20××87、20××88、20××89、20××90、20××91、20××57、20××58、20××48、20××49、20××50、20××95、20××91、20××92、20××93、20××06、20××07、20××29号,查封到期日为2018年6月30日。经与首封案件申请执行人晏锡超协商,共同拍卖以上房屋,其中萍房权证湘字第××号房屋经本院(2017)赣03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经拍卖、变卖,共成交4宗房屋,分别为萍房权证湘字第××、20××68、20××69、20××83号,所得变价款为437249元,同时提取九洲市场房屋租金80500元。袁仁在萍乡市幸福大观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作价10万元退股处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晏锡超、贾祺、胡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作出(2016)赣03执4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执行袁仁所得价款567749元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所得分配款261550.59元,另从2017年9月起,由其收取袁仁在湘东九洲大市场房屋租赁人江鼎台球(陈江)租金4500元/月、租赁人苹果树培训学校租金2000元/月。另查封被执行人何亮华车牌号为赣J×××××汽车一辆,查封到期日为2018年4月12日止。扣划被执行人萍乡市雪琪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128.59元,被执行人何亮华交来10000元,本案到位金额共计411679.18元,申请执行费81667元已经扣除。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视情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萍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葵审 判 员  昌伟代理审判员  叶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