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36 张某某与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祝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30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甘肃省临潭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某,男,汉族,农民,甘肃省临潭县人。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临潭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愿意服从临潭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1民初195号判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5.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瑞芝审 判 员 尚芳兰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