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柳胜利与线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胜利,线国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2583号原告柳胜利,男,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线国雪,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原告柳胜利与被告线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线国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2年开始至2015年被告线国雪一直购买原告瓷砖用于新城工地使用,后双方经过算账,被告尚欠原告瓷砖款73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日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被告线国雪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瓷砖的业务往来,从2012年开始至2015年,被告线国雪一直购买原告的瓷砖用于其承揽的新城工地使用,后双方经过算账,被告尚欠原告瓷砖款73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日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新城工地瓷砖款73000元,柒万叁仟元整。欠款人:线国雪”。该款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原告曾于2016年12月底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起诉,因找不到被告本人,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一张、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应当向出卖人及时支付货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欠瓷砖款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瓷砖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线国雪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柳胜利瓷砖款73000元。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