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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孔皓冉与张旭昇、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皓冉,张旭昇,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114号原告:孔皓冉,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旭昇,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王娜,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孔皓冉与被告张旭昇、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孔皓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皓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孔皓冉负担。代理审判长 张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