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汤上工夫餐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汤上工夫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48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汤上工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恒信路信和街14号首层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罗勇军。被执行人: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23号全部(部位:自编A411a房)。法定代表人:肖心华。申请执行人广州汤上工夫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