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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程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程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程,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6月2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辩护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程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7日3时许,匡某某(已判刑)与张某1、张某2(均已判刑)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各自邀约多人前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某大酒店外斗殴。被告人杨程受匡某某邀约赴潼南斗殴,并提供部分砍刀、钢管作斗殴工具,双方人员械斗时杨程也持刀参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程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提出了对杨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杨程对指控事实、罪名、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杨程有如实供述情节,是初犯,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程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情节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龙利娟人民陪审员  李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吉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