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靖与沈艳灵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沈艳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王靖,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沈艳灵,女,汉族,1977年2月14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靖与被执行人沈艳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艳灵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