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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蒲勇、赵玮玮与李跃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勇,赵玮玮,李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勇,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赵玮玮,女性,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跃华,男性,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蒲勇、赵玮玮与被执行人李跃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跃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跃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跃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7×××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