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晓能互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服世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晓能互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服世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65号原告晓能互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50区华海商务大厦B栋四楼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04775J。法定代表人寇英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姣,公司员工。被告深圳服世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旺路华洋大厦2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27799Q。法定代表人江泳。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编号为XFSH2016-32的协议书,被告归还原告于2016年4月所实际支付服务费用49,8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世汇协运营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微信商城的系统开发和设计,并保证原告微信商城稳定运行,服务费用为59800元(实收49800元),服务时间为2016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该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在《服世汇协运营服务协议书》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视为双方就《服世汇协运营服务协议书》的纠纷解决达成了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事项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应属有效。因此,原告应当就本案的纠纷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晓能互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海 涛人民陪审员 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陈 蓝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书 记 员 刘 佳 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