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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靳继先申请徐亮、曹丽荣诉前保全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继先,徐亮,曹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财保64号申请人靳继先,男。被申请人徐亮,男。被申请人曹丽荣(曾用名曹百玲),女。申请人靳继先因与被申请人徐亮、曹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亮、曹丽荣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82610001391939、6217992610083697706)、中国工商银行(0902037201104311631)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靳继先以大地财产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亮、曹丽荣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82610001391939、6217992610083697706)、中国工商银行(0902037201104311631)账户,期限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3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靳继先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敬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