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利祥诉廖建国 张水英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利祥,廖建国,张水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财保44号申请人:何利祥,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廖建国,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申请人:张水英,女,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申请人何利祥与被申请人廖建国、张水英因借款发生纠纷,何利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廖建国、张水英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何利祥以其所有的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利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廖建国、张水英共有的、位于自流井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廖建国、张水英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二、对申请人何利祥担保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交由申请人何利祥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姝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