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绪珍与薛玉伟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珍,薛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19号申请执行人:李绪珍,女,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薛玉伟,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李绪珍与薛玉伟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4512.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67元,暂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