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5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展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324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雲斌,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李展福,男,1992年2月7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展福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郝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