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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尹志应退赔被害人何世金经济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746号移送执行部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志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尹志应退赔被害人何世金经济损失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尹志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尹志应退赔被害人何世金经济损失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川0603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03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判决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