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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燕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燕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887号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六五四。法定代表人高全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燕勇,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燕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