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新会区会城鸣联绣花厂与新会沛邦发展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会区会城鸣联绣花厂,新会沛邦发展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4498号原告:新会区会城鸣联绣花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西路**号*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L36404608Q。经营者:李新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祎平,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会沛邦发展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银海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6662082。法定代表人:邓羡慰。原告新会区会城鸣联绣花厂诉被告新会沛邦发展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新会区会城鸣联绣花厂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会区会城鸣联绣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会区会城鸣联绣花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7元,保全费681.36元,合计1408.06元,由原告新会区会城鸣联绣花厂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颖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