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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岑兆凯与胡学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兆凯,胡学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750号原告:岑兆凯。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隆,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学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岑兆凯与被告胡学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岑兆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岑兆凯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学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兆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岑兆凯负担。审 判 员  贾 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 毅书 记 员  邓钰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