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2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郝文江、李全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江,李全贵,张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文江,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执行人李全贵,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珠,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冀0791执2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珠及其妻子杨春莲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