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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叶富强、叶锡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富强,叶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特22号申请人:叶富强(系被申请人叶锡儿子),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申请人:叶锡,男,193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代理人:XX好(系被申请人叶锡女儿),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申请人叶富强要求认定被申请人叶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富强称:被申请人叶锡年纪较大,记忆衰退,表达能力不清,平常生活不能自理,卧病在床。被申请人叶锡患有胆总管结石急性胆管炎,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ICU病房监护室进行治疗,其在医院里共进行了两次手术,病情严重。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叶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叶富强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叶锡的代理人XX好对申请人叶富强的申请没有异议。经审查:叶锡因“上腹痛、黄疸、纳差、发热”于2017年8月10日被送往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救治,该医院诊断为:1.胆总管结石伴急性胆管炎;2.梗阻性黄疸;3.上消化道出血。诊断后,叶锡在重症医学科继续进行治疗。2017年9月25日,本院工作人员到叶锡家中实地了解有关情况,发现叶锡卧病在床,神志不清,呼叫无应答,呼吸正常。叶锡上述状况持续至今,本院认为可认定叶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如叶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消除,叶锡或其监护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本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被申请人叶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叶富强为被申请人叶锡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绮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