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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志岗申请执行赵庆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岗,赵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志岗,昔阳县皋落村。被执行人赵庆兰,昔阳县皋落镇人。本院在执行杨志岗与被执行人赵庆兰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庆兰所有的奇瑞牌小型车一辆,车牌号为晋KCK8**,现因被执行人赵庆兰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庆兰所有的奇瑞牌小型车一辆,车牌号为晋KCK***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