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1828易明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明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8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明才,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明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明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明才于2017年4月3日22时许醉酒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普通客车由苏州市吴中区车坊镇淞泽家园出发,经苏沪高速公路行驶至昆山市千灯镇汉昆路文笔路路口处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易明才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明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照片,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执法录像,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资格网上查询信息,车辆登记情况查询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明才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易明才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明才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明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丽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