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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74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国际工业园。负责人赵军,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天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童国飞,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国飞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延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