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常棋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常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33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常棋,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1月29日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1日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吸毒于2017年9月13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3日)。现收治于永州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常棋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常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毛常棋向唐某(另案处理)提议到江永县粗石江镇下禾洞村的被害人罗某家偷古董,唐某听后表示同意。2016年5月23日14时许,毛常棋驾驶摩托车搭载唐某来到罗某家附近,毛常棋在探得罗某家中无人后,便叫唐某进屋行窃,同时告知古董所放位置,自己则在外望风。随后,唐某从罗某家一扇未关的小门进入客厅,接着用肩膀撞开门进入卧室,再将卧室内一书桌柜子撬开,并将柜中一装有玉片、手镯、铜钱、瓷碗等物的单肩包盗出。得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罗某被盗的两块玉片、三个手镯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毛常棋于2016年9月25日在江永县桃川镇邑口村被抓获归案,所盗赃物被追缴退还被害人。该院认为,被告人毛常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常棋与同案犯唐某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建议本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处罚,不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常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玉片、手镯、茶壶照片和被损毁的卧室门、柜子照片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陈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毛常棋及同案犯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常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常棋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常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毛常棋盗窃的财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常棋自2017年9月13日至判决执行之日的期间,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处罚和收治,不属于羁押期间,不予折抵相应刑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常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义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国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