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赵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赵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857号原告:李红霞,女,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现住庆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系原告李红霞丈夫。被告:赵凤祥,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现住庆阳市。原告李红霞与被告赵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李红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霞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退还原告李红霞。审判员黄天娇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孙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