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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5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傅真杨与陶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真杨,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209号申请执行人傅真杨,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江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陶伟,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真杨与被执行人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陶伟现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帐户、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国敏审判员  薛云嘉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