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6920号原告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9号凯旋金悦702室。委托代理人闫金红,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倩,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委托代理人苏雪映,公司员工。原告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晓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金红、刘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证据保全费用1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此次侵权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6月15日以来,被告开始在其天涯社区网站旗下“天涯论坛-娱乐八卦版面”刊登ty-129696542对原告的商业诽谤信息,内容为“玖华宽带,全称为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在石家庄。……去原告公司看过之后,结果被骗了30万元的加盟费,现在没人管……”该内容截至起诉时,该帖被网友多次转发,浏览了上百次,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原告在知道该帖后,与2017年7月7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其立刻删除网站上对原告的不实言论,但是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未尽审查监管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天涯社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原告要求删除其刊登的对原告的诽谤信息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扩大了原告的损失,被告应该对其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天涯仅是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天涯社区上的内容均是用户自行发布,有发帖用户对其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二、天涯收到原告的通知当日已删除相关帖子,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天涯不存在“明知、应知”的情况,没有过错。四、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道歉没有事实与依据,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经济损失,因此其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经营管理的网站上有诋毁、诽谤原告的帖子及内容及侵权事实;2、删帖申请表,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要求删除不实帖子;3、顺丰快递、网上跟踪查询网页打印,证明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删帖申请;4、律师声明,证明原告为了避免不良影响和损失扩大及引起被告重视,原告向被告网站发律师声明,声明帖子侵权,建议网友不要转载;5、网页打印,证明不实帖子被其他网站广泛转发,信息被广泛传播,至2017年9月13日下午被告天涯杂谈版块仍未删除不实帖子;6、公证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公证费900元。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证,1、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公证,2017年7月10日天涯收到原告的快递,并于当日删除;2、对删帖申请表及快件物流信息认可真实性,被告2017年7月10日收到原告要求删除两个帖子的申请,并于当天删除,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对网页打印的内容,因域名不是天涯的,内容不在天涯的网站上,天涯不应当承担责任;4、对公证费发票,因天涯已删除帖子,不应承担公证费。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天涯社区后台数据截屏图,证明天涯收到原告的投诉后已积极删除涉案帖子;2、天涯社区涉案内容调查表,证明天涯已及时采取措施,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3、天涯社区用户个人主页,证明涉案帖子是天涯注册用户发布。4、天涯社区企业(个人)投诉须知,证明天涯上有公示通知流程及联络方式,用户可以方便快捷的通知天涯处理侵权帖子,天涯已尽到网站监管的义务;5、天涯社区用户注册协议,证明天涯已尽到提示上网用户的义务,且帖子后果由发帖人承担。原告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质证,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不实帖子系被告所管理的网络服务平台所发出,尽管其在收到原告删帖申请后,删除了帖子,但不能免除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基本的审查义务,另外,其注册会员发表不实帖子的侵权行为,与被告审查不利的侵权行为并不冲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5日,网名“ty-129696542”的网友在被告“天涯论坛”中的“娱乐八卦”版面发布内容为“玖华宽带,全称为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在石家庄。……去原告公司看过之后,结果被骗了30万元的加盟费,现在没人管……”的帖子,2017年6月28日,原告为了保存证据向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对计算机截屏页面进行公证,交纳了公证费900元。2017年7月7日原告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被告要求删除网友“ty-129696542”发布的帖子,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该申请,并于当日予以删除。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删帖申请书、快件追踪信息、天涯社区后台数据截屏图、天涯社区涉案内容调查表、天涯社区用户个人主页、天涯社区企业(个人)投诉须知、天涯社区用户注册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平台未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的,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网络平台上出现的“玖华宽带,全称为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在石家庄。……去原告公司看过之后,结果被骗了30万元的加盟费,现在没人管……”的帖子,已经多人阅读及转载,其负面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传播,造成一定影响,使原告的社会形象贬损,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管,自涉案帖子发布到实际删除存在时间较长,本院认为被告应当知道该帖子内容存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可能性,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传播范围相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在“天涯论坛”中的“娱乐八卦”版面向原告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原告主张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费用1000元,因原告提供的公证费发票显示公证费用为900元,本院认可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9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对其因此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加以证明,考虑到被告在收到原告删帖申请后,已及时删除帖子,因此本院酌定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且已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天涯论坛”中的“娱乐八卦”版面向原告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玖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27.5元,由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