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德洪、路新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德洪,路新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特9号申请人:许德洪,男,汉族,1946年5月17日生,住复兴区,。被申请人:路新兰,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复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洪申请宣告路新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许德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洪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