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1168孙晋兴与甘敏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兴,甘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孙晋兴,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甘敏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孙晋兴与被执行人甘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0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煤炭款50596元、案件受理费5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未填写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举证。2、2017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3、2017年3月25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存款,阿里巴巴、财付通、京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17年3月25日,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7年3月25日,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6、2017年3月25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7、2017年3月25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7年3月25日,向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经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7年4月1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2017年5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故上述措施未能采取。11、2017年8月10日,本院委托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赣J×××××号车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12、2017年4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51131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10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云旺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