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国新、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国新,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92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45444140G,住所地唐山市丰南钱营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苏国新。原审诉讼代表人苏国胜,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国新,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现住。2003年1月始任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5日被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苏国新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冀01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国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苏国新为了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煤炭销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蔡某1(已起诉)的授意下,于2013年7月4日到北京荣宝斋以330万元的价格购买齐白石的“紫藤蜜蜂”画作一幅,并以蔡某1的名义将该画送给河北省国资委原主任周某(已判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苏国新的供述与辩解。我还为蔡某1购买过一幅齐白石的画,价值330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蔡某1给我打电话,他说:“在北京看上一幅画,是齐白石的,你去帮我买了吧。”我说:“中。”然后蔡某1把卖家的电话给了我,于是,我就打电话给这个卖家,我说:“我朋友说您这有幅齐白石的画,让我跟您联系,把这画买下来。”卖家说是,我说我现在在唐山,我现在就过去;然后,我们约好在北京一个叫“荣宝斋”的字画店见面,卖家告诉了我怎么走。打完电话,我就让我的司机燕某开车带我去了北京一个叫“荣宝斋”的字画店,我见到了卖家,我说我是朋友介绍来买齐白石的画的。然后卖家就把画拿了出来,让我看了一下,然后告诉我这幅画330万元人民币。我向卖家要了一个银行账号和开户行,然后我让我们公司的出纳刘某向这个账号上转了330万元人民币。等了一会后,卖家确认款到了,就把画交给了我,我就拿上离开了。上车之后,我给蔡某1打电话,我说:“画买了,给你送哪去呀?”蔡某1说:“我给你发个号码,你联系下这个人,是石家庄的,你把画给他送过去吧。”然后蔡某1给我发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是某姓秘书,还有一个手机号码,具体这个秘书姓什么,我记不清了。然后我就给这个秘书打了一个电话,我们约好在石家庄的一个小区门口见面,具体是哪个小区,我记不清了。于是我就让我的司机燕某开车带我去了石家庄。到石家庄的时候是下午4点钟左右,我到了我们约定好的小区门口后,我把画拿下车,和这个秘书见了面。见面之后,我们也没有说什么,我直接把画递给了他,这个秘书接过画之后,就走了,我也就离开了,当时我就给蔡某1打了一个电话,说画已经给了这个秘书了。蔡某1说:“中,知道了。“随后我就回了唐山。我为蔡某1购买的画是齐白石的画,具体的特征我记不清了,大概有三四十公分高,将近一米长,画上画的有蜜蜂,好像还有花,有没有字记不清了,这幅画有两个轴,卷起来后用专门的包装纸包装着。卖家的姓名我不知道,是个男的,电话我现在记不清了,我也没有存。卖家的银行卡号、开户行我也记不清了。这些钱都是我安排刘某转的,具体怎么转的刘某应该清楚,因为钱是她转的,她应该有记录。我当时把这幅画拿给那个秘书的时候,我不知道是送给谁的,不过后来有一次,我和蔡某1又见面的时候,我们提到了这幅画的事,蔡某1问我花了多少钱,我告诉他花了330万元,我还问蔡某1,这画是送给谁了,蔡某1告诉我,是送给省国资委的周某主任了。这时,我才知道,画是送给周某了。这330万元都是我们公司的备用金,我们公司有时候卖煤收的现金不入账,都留下来作为公司的备用金,这些备用金都存到了一些银行卡上,具体存到了哪些卡上刘某清楚,这些卡都由刘某管理着。因为当时蔡某1是开滦集团销售公司经理,负责开滦集团煤的销售工作,我们公司在开滦集团买煤,签合同、买优质的煤、买充足的煤等,都需要蔡某1的关照,必要时还需要蔡某1跟下面的人打招呼。我按照蔡某1的要求给他买这幅字画,是为了保证我们公司能够纳入开滦集团每年的煤炭销售计划,保证我们公司每年都能够与开滦集团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二是在我们公司的煤炭需求量大于合同量时,开滦集团能增量向我们公司供应煤,三是能向我们公司供应优质煤。我给蔡某1送这幅字画前后,我都向他表达过这些意思,他都表示会关照我们公司。蔡某1跟我讲过,说他跟开滦集团销售公司销售科长白某打过招呼,让白某他们多支持我们公司。蔡某1要不是开滦集团公司的高管,不负责煤炭销售,不能帮我顺利买煤炭,我是不会给他买的。为蔡某1付款购买齐白石的画后,蔡某1给我提供了帮助,在蔡某1的帮助下,我们公司每年都纳入了开滦集团的煤炭销售计划,每年都与开滦集团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而且买到了优质的煤,满足了我们公司的用煤需求。我们公司从开滦集团买煤时,在量上满足了我们。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是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单位,不是开滦集团煤炭销售分公司的托管单位。我和金港建材的总经理张某2是朋友关系。我及盛港公司不是金港建材的股东。盛港公司从开滦集团购进煤炭,大概是从2013年6、7月份开始享受价格上的优惠。盛港公司开始是精煤(也叫肥煤、炼焦煤)和洗末,后来又增加了东欢坨矿原煤。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1的证言。我在开滦集团任职期间,和唐山盛港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苏国新有不正当经济往来,他曾替我付款购买过一幅价值330万元人民币的画。苏国新替我付款330万元买画是为了感谢我之前对他们公司在开滦集团购煤业务中的关照,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2013年6、7月份,有一天周某给我打电话说:“小蔡,北京有一幅画,你能不能给我拿(出钱买的意思)过来?”,我说:“中,没问题,您把联系人和电话告诉我,我拿到画以后给您送过去。”周某就把北京卖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诉我了,我就想让苏国新出钱去把画替我买回来送给周某,于是我就给苏国新打电话,具体是当天打的电话还是过了几天给他打的电话我记不清了,我在电话里告诉苏国新说:“我在北京看上一幅画,你能不能帮忙给我拿回来?”苏国新说:“中,我去一趟吧。”我就把卖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短信告诉了苏国新。后来苏国新给我打电话说:“画买好了,我给你送到哪去啊?”我对他说:“你等一会儿,具体送到哪等我联系好了以后告诉你。”然后我就给周某打电话:“周主任,我今天有会脱不开身没有去北京,安排别人去的,画已经拿到了,看看怎么给你。”周某说他正忙着呢,让我跟他秘书联系,然后就把他秘书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诉我了。然后我就给苏国新打电话,让他把画拿到石家庄,把画交给一个人,然后就把周某秘书的姓名电话通过短信发给苏国新了,周某主任的秘书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后来苏国新给我打电话说事情都办好了,他已经到唐山了。我说知道了,谢谢啦,辛苦了。过了几天我和苏国新见面之后,我问他买那幅画花了多少钱,苏国新说花了330万元,当时我感到很惊讶,问他怎么花了这么多钱啊,苏国新说哎,没事,花就花了吧,看苏国新这么说,我也就不说什么了。我让苏国新替我买画的时候,没有告诉他这幅画是要送给周某的,后来苏国新跟我说买画花了330万元时,我才告诉他是送给国资委的周某主任了。我没有去北京看这幅画,这幅画是我让苏国新买的,直接送给周某了,我没有见过这幅画。我没有将苏国新为我出的330万元买画的钱退给苏国新。苏国新之所以出资330万元替我购买这幅画作,一是为了感谢我之前对盛港公司的支持与关照,二是为了盛港公司从开滦集团购买煤炭时能够继续得到我的支持与关照,满足盛港公司的用煤需求。在我任开滦集团煤炭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和开滦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多次为盛港公司向开滦集团煤炭销售分公司销售科长(营销部主任)白某打过招呼,让他在拟制开滦集团年度、月度煤炭销售计划时,把盛港公司纳入销售计划,而且计划的量要满足盛港公司的需求,在煤炭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履行好合同,满足盛港公司的用煤需求,在煤种煤量上,也要满足盛港公司的需求。2014年和2015年在开滦集团年度和月度煤炭销售计划制定过程中,我都跟白某讲过,让他把苏国新的盛港公司纳入开滦集团年度和月度煤炭销售计划。2014年和2015年这两年,每遇到煤炭资源阶段性紧俏的时候,苏国新都会找到我,让我给他提供关照,我都会安排白某给予关照,尽量满足盛港公司的用煤需求。白某都按照我的要求办理了。证人周某的证言。我让蔡某1为我购买过一幅齐白石的画,具体价格我记不清了,以你们查证的为准。2013年的6、7月份,我到北京办事,在这期间有一天,我自己打车去了北京的荣宝斋,在荣宝斋里,我看上了一幅画,画是齐白石的画,我觉得挺好,我很喜欢。于是我和荣宝斋的副总经理范某谈好,让他给我留些天,过几天我找人来拿。后来,回了石家庄后,在单位我的办公室,我就给蔡某1打电话,我跟他说:“小蔡,在北京有一幅画,我看着挺好,你能不能帮我拿回来。”蔡某1答应了,他说:“行,等我办好了,我给您送过去。”然后我就把荣宝斋范某的姓名和电话告诉了蔡某1,让蔡某1和范某联系。这之后没过多久,蔡某1给我打电话,他说:“周主任,我这两天有点事,但是画我安排别人已经拿回来了,你看我给您送哪?”我当时正好有别的事在忙,于是,我跟蔡某1说:“你跟我的秘书联系吧。”然后我把我的秘书贾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蔡某1,并告诉贾某等会有人拿东西给我,让他去拿一下。就是在当天下午,我的事忙完之后,在我办公室,贾某把这幅画拿给了我。我后来一看,这幅画就是我在荣宝斋看上的那幅齐白石的画。这幅画的名字我记不清了,画上有花,有蜜蜂,不大,小长条,画有三四十公分宽,八九十公分长,是裱好的,带有画轴,卷起来后用专门的包装纸包好的。我不知道蔡某1让谁购买的这幅画。应该就是按照标价买的,荣宝斋那不讲价,具体标价是多少,我现在记不清了,以你们查证的为准。我没有将画或画的钱款退给蔡某1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这幅画,贾某拿给我以后,我就放到办公室里间了,在离开国资委,搬到省政协之前,我把我办公室和我办公室里间的一些东西,搬回家了,也没有注意里面到底都有些什么东西,这幅画可能就在里面。我看过了,出示的照片三张,这照片上显示的这幅画,就是前面提到的我让蔡某1从荣宝斋为我购买的那幅画,照片上显示的白色包装纸就是当时用来包这幅画的,一直都没有换过。证人贾某的证言。我在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时,周某是国资委的主任,是我的领导,我当时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国资委的文件起草、文件日常流转,并做好周某的日常工作安排。当时我负责周某的日常工作安排,周某经常会让我替他接受一些物品。经过我回忆,在2013年的7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周某也让我替他接收过物品。我记得当时周某在忙别的事,所以他告诉我,等下会有人和我联系,让我去替他拿点东西。过了一会,就有人给我打电话,他介绍了一下他的身份,说有点东西拿给我。然后我们约好了见面的地点,具体约定的什么地点,我现在记不清了。后来过了两三个小时,这个人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了,然后我们就在约好的地方见了面,确认身份后,这个人拿给我一包东西,然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后来,我就把这包东西交给了周某。我没有打开看,领导的东西,我也不会私自看。周某没有告诉过我,这包东西是什么。我现在记不清了,当时我也没有细看,只记得是个长条状的东西。我不认识交给我物品的人,当时这个人和我打电话的时候,说了一下,但是我现在记不清了,只记得这个人说话有唐山的口音。没有保存交给我物品的人的电话。证人范某的证言。我是2008年1月份左右从山东调到荣宝斋工作的,在荣宝斋历任书画经营二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我看过了,出示的三张有关齐白石字画的照片,这张画是我们荣宝斋卖出去的,我印象中是在2013年的6、7月份,原河北省国资委主任周某托人把这幅画买下来的。周某经常来荣宝斋看画,一来二去,我跟周某就认识了。2013年6、7月份的一天,周某来荣宝斋看画,当时是我接待的他,后来周某看上一幅齐白石的画,就跟我说让我把这幅画给他留几天,过几天他找人过来买,我当时就答应了。过了几天,有个人给我打电话说“我朋友让我从你这里买一幅画,让我跟你联系。”我当时就想到了他说的是周某让我给他保留的那幅画。我就跟这个人约好在荣宝斋见面,并且告诉了这个人荣宝斋的详细地址。当天,那个人就来到了荣宝斋,并说是他朋友让他来买这幅画,我就把画拿出来让他看,他问我多少钱,我说330万元,然后他向我要了荣宝斋的银行账号和开户行,说要把买这幅画的钱直接转到荣宝斋的账户上,过了一会,他就把钱转过来了,之后我就把这幅齐白石的画交给他,这个人拿了画之后就离开了。我不认识这个人,但我知道他是帮周某过来买画的。我没有保存这个人的电话号码,他没有说帮周某买画,他只说是帮朋友买的,我不知道他怎么来的荣宝斋。证人刘某的证言。这张编号为13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页记录的是我名下6210210080200835772(对应账号:37×××48)的农村信用社卡从2013年6月12日至7月8日的流水;这张编号为71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页记录的是我母亲琚泽芹名下6210210080201150742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从2013年4月26日至7月10日的流水。编号13的这张账页上有一笔“7月4日,二哥通知汇款荣宝斋(送礼),1300000元”以及编号为71的这张账页上的有一笔“7月4日,二哥通知汇款荣宝斋(送礼),2000000元”,这两笔钱是2013年7月4日,苏国新让我给北京的一个账户汇款330万元,我当时问苏国新这笔钱在账上怎么写,苏国新说:“你就写向荣宝斋汇款,并标注上是送礼。”我就按照苏国新的意思在这两笔账上写上了“二哥通知汇款荣宝斋(送礼)”这句话。因为当时这两笔汇款都是通过网银转的账,农村信用社的卡网上转账每天限额是200万元,所以这330万元我只能用两张银行卡来转。这两张卡都由我持有和管理,这两张卡里的钱都是我们公司的账外备用金。我们公司有时候卖煤收到现金不入账,放在账务做账外备用金,因我是公司的出纳,所以这些备用金都由我来保管,我们公司的备用金少的时候有几万元,多的时候有几百万元。这些备用金都存放在我、苏国新、苏国新的外甥宋某、我母亲琚泽芹等人名下的银行卡里。这些银行卡都一直由我持有并管理着,里面的钱都是我们公司的账外备用金。最近几年我们公司账外备用金的收支情况我都记有流水账。“二哥”指的是我老板苏国新。他当时告诉我说他在北京买字画需要330万元,并把卖字画的人的账号、户名和开户行发给了我,我就把330万元给他转了过去。“送礼”指什么,我不知道,是苏国新让我这么记录的,应该是这幅画买了是要送礼用的吧。证人燕某的证言。我从2000年参加工作,2000年至2001年,我在清泉钢铁当保安,2001年至2002年,在丰南烟草公司当配送员,2002年至2010年在家务农,2010年至今在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当司机。2013年的7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苏国新让我拉他去一趟北京一个叫“荣宝斋”的地方,然后把那个地方的地址告诉了我,我就拉着苏国新去了,到了那以后,我才知道那个地方是一个画店,我老板进了画店以后,从画店的大厅里又进了一个雅间,我在画店的大厅里面一边看画一边等苏国新,等了一会儿苏国新拿了一幅画出来,我们就离开了,在回来的路上苏国新打了两个电话,电话的内容我没注意听,然后苏国新告诉我直接去石家庄,并把详细地址告诉了我,我拉着苏国新到了石家庄以后,苏国新拿着画下车去见了一个人,并把这幅画给了他,当时我一直在车里坐着,等苏国新把画给了那个人之后,我们就回唐山了。我不知道苏国新拿的什么画,这幅画是卷起来的,我没仔细看。我不知道苏国新在车上给谁打的电话。我不知道苏国新到石家庄把画给了谁,我们到了石家庄以后天色已经黑了,我没看清那个人的长相。荣宝斋的详细地址,从北京天安门往西边的那个红绿灯一直往南走,具体地址我记不清了。当时我是开着导航找到的石家庄的那个地方,具体位置我不知道在哪。就我拉着苏国新去买画的,没有其他人跟我们一起去。证人白某的证言。我是因工作关系认识苏国新的,在我任煤炭销售分公司(运销分公司)销售科长或营销部主任期间,蔡某1多次就煤炭销售方面的事情,为苏国新的盛港公司向我打过招呼。在我任煤炭销售分公司(运销分公司)销售科长或营销部主任期间,蔡某1多次为盛港公司向我打招呼。在我们营销部拟制开滦集团年度、月度煤炭销售计划时,蔡某1多次跟我提过,让我把盛港公司纳入销售计划,而且计划的量要满足盛港公司的需求。在煤炭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蔡某1也多次跟我提过,让我一定要履行好合同,满足盛港公司的用煤需求,而且在煤种煤量上,也要求我保障好盛港公司。有时是我到蔡某1办公室汇报工作时,蔡某1向我打招呼的,有时是蔡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关照盛港公司的,具体每次是什么时间向我打的招呼,我记不清了。2014年和2015年这两年,每年蔡某1都在某种场合为盛港公司向我打过招呼,蔡某1每年都让我把盛港公司纳入开滦集团煤炭销售计划,而且计划的量和煤种煤量要满足盛港公司的需求;尤其是在每年冬季煤炭市场阶段性紧俏的时候和在去库存降价的时候等,蔡某1都向我表达过,让我多关照盛港公司,尽量满足盛港公司的用煤需求。2014年和2015年,我都根据蔡某1的指示办理了,满足了盛港公司的用煤需求。我们运销分公司只对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贸易收入统计范畴,属于我们运销分公司托管单位的才给予销售价格优惠。对纳入开滦集团贸易收入统计范畴,属于开滦集团托管单位的不给予销售价格优惠。托管单位要想享受煤炭价格优惠,除了要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贸易收入统计范畴,成为我们运销分公司的托管单位外,还要与开滦集团有煤炭购销业务,与开滦集团没有煤炭购销业务的也不能享受煤炭销售价格优惠。唐山盛港物贸公司纳入的是开滦集团的贸易收入统计范畴,是开滦集团的托管单位,没有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的贸易收入统计范畴,不是我们运销分公司的托管单位。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与我们开滦集团没有煤炭购销业务。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本身没有享受煤炭销售价格优惠,是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代表唐山盛港建材有限公司享受的煤炭销售价格优惠。当时金港建材公司出了个盛港公司是金港公司股东单位,同意盛港公司代金港公司享受煤炭购销政策的证明,而且蔡某1也安排让将盛港公司享受煤炭销售价格优惠的内容写进请示,所以我们营销部就这样执行了,让盛港公司代金港公司享受了煤炭销售价格优惠政策。当时金港建材公司向我们运销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表述盛港公司是金港公司的股东单位,考虑到这件事有蔡某1的安排,当时我们运销部也没有仔细审查,没有让金港建材公司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是盛港公司拿过来的,我们就没见过金港公司的人。“关于2013年8月份部分煤炭价格调整的请示,销售分公司,2013年7月30日”,这份请示当时也是我们营销部起草的,这份请示的内容也属实。给唐山盛港物资有限公司增加优惠煤种,也即东欢坨矿的原煤卖给盛港物贸公司时每吨优惠10元,给盛港物贸公司增加优惠煤种的这部分内容也是蔡某1让我写进这份请示里的,这份请示在开滦集团煤炭销售分公司领导小组会议和开滦集团销售管委会办公会议上也都审议通过了。我不清楚蔡某1为什么要让我将给盛港公司增加优惠煤种的内容写进这份请示,他安排我这么做,我就按照他的指示办理了。最大的好处就是价格上的优势,与其他没有享受价格优惠的托管单位相比,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从东欢坨矿购进原煤肯定有价格上的优势。盛港公司是作为金港公司的股东单位享受的这种优惠。从2012年下半年一直到2016年4、5月份,煤炭形势一直都不好,总体上是下行态势,煤炭价格陆续走低,但由于季节、天气、过节、降价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阶段性的紧俏,从2016年4、5月份到现在,煤炭形势又开始持续走高。2012年下半年一直到2016年4、5月份,这个阶段虽然煤炭形势不好,但在出现阶段性紧俏的时候,蔡某1也为盛港公司向我打过招呼,就是让我多照顾盛港公司,按照盛港公司的需求做计划,满足盛港公司的需求等等,但具体都是什么时间向我打的招呼我记不清了。还有就是我也讲过的,将唐山金港公司新增为托管单位,盛港公司代表金港公司享受煤炭销售价格优惠政策,给盛港公司增加优惠煤种等。我都按照蔡某1的要求办理了。证人张某1的证言。除了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贸易收入统计范畴外,还要与开滦集团有煤炭购销业务,与开滦集团没有煤炭购销业务的也不能享受销售价格优惠。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是我们运销分公司2013年7月份新增的托管单位,与我们开滦集团没有煤炭购销业务。因为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与我们开滦集团没有煤炭购销业务,所以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本身没有享受煤炭销售价格优惠政策,但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代表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享受了煤炭销售价格优惠政策,当时好像说的是盛港公司是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是开滦集团的托管单位,盛港公司纳入了开滦集团的贸易收入统计范畴,没有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的贸易收入统计范畴,不是我们运销分公司的托管单位。纳入开滦集团贸易收入统计范畴的单位,就不能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贸易收入统计范畴。如果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没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贸易收入统计范畴,不是我们运销分公司托管单位,盛港公司是不能享受煤炭销售价格优惠的。证人吴某的证言。我们运销分公司只对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贸易收入统计范畴的托管单位给予销售价格优惠,对纳入开滦集团贸易收入统计范畴的托管单位不给予销售价格优惠。除了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贸易收入统计范畴外,还要与开滦集团有煤炭购销业务,与开滦集团没有煤炭购销业务的也不能享受销售价格优惠。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是我们运销分公司2013年7月份新增的托管单位,是通过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的老板苏国新联系的,当时大概是2013年6月份的一天,蔡某1跟我说盛港公司和金港公司有关系,能联系上金港公司,可以联系金港公司作为我们运销分公司的托管单位,让我去盛港公司找苏国新。然后我和另外一个人(由于时间太久,现在我记不清是谁了)一起去的盛港公司找的苏国新,苏国新带我们一起去金港公司,和金港公司谈的托管事宜,当时金港公司的老板(我记不清叫什么了)同意成为我们运销分公司的托管单位。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与我们开滦集团没有煤炭购销业务。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本身没有享受煤炭销售价格优惠政策,因为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与开滦集团没有煤炭购销业务,但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代表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享受了煤炭销售价格优惠政策,当时说的是盛港公司是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单位,具体是不是股东单位我不清楚。盛港公司是开滦集团的托管单位,盛港公司纳入了开滦集团的贸易收入统计范畴,没有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的贸易收入统计范畴,不是我们运销分公司的托管单位。纳入开滦集团贸易收入统计范畴的单位,不能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贸易收入统计范畴。如果唐山盛港公司不是金港公司的股东,又没纳入我们运销分公司贸易收入统计范畴,不是我们运销分公司托管单位的话,盛港公司是不能享受煤炭销售价格优惠的。证人张某2的证言。2007年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以后,我一直担任金港建材总经理至今。金港建材成立时的股东是李某先和吉瑞港,后来变更为李某先和毕新民,后又变更为李某先和吉瑞港,然后又变更为李某先和吉瑞琢,最后又变更为了李某先和吉瑞港,现在的股东是李某先和吉瑞港。金港建材从成立至今没有其他股东。盛港公司的老板叫苏国新,我们是朋友关系。盛港公司或苏国新不是我们金港建材的股东。2013年6月份的一天,苏国新找到我,他跟我说想让我们金港建材做开滦集团煤炭销售分公司的托管单位,说我们金港建材成为开滦集团销售分公司的托管单位对我们金港建材没有任何影响,就是每年把我们金港建材的营业收入报给开滦集团煤炭销售分公司一下,开滦集团煤炭销售分公司把我们金港建材的营业收入算进他们的贸易收入里面,开滦集团的贸易收入就增大了。他还说我们金港建材成为开滦集团煤炭销售分公司的托管单位后,他们盛港公司就可以享受煤炭销售价格优惠政策了。考虑到这件事对我们公司没有影响,而且苏国新作为我的朋友也提出来了,我就答应了。后来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苏国新找到我,让我给他出了这份盛港公司是我们金港建材的股东单位,我们金港建材同意盛港公司代我们公司享受煤炭购销相关政策的证明。我同意后,我跟我们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先简单讲过,因为当时要签托管协议,我让李某先去签的托管协议。我们金港建材与开滦集团没有煤炭购销业务。我答应苏国新以后,我印象中苏国新带着开滦的人去过我们公司一次,因为这件事跟我们公司也没关系,我没把这件事看多重,我们公司跟开滦也没业务,我跟开滦的人也不熟,又过去了这么长时间,所以当时苏国新带开滦的谁去的我们公司我记不清了。3、相关书证。编号为13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页、编号为71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页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页。2013年7月4日,琚泽芹和刘某名下的两个账号分别给北京荣宝斋的账户汇款2000000元和1300000元。荣宝斋商品销售凭证和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13年7月4日北京荣宝斋向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销售一幅齐白石《紫藤蜜蜂》,价格3300000元。齐白石藤萝蜜蜂画作一幅的照片复印件。经周某辨认,这三张照片上的画是其让蔡某1从荣宝斋购买的那张齐白石的画作。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刘某任职证明。刘某于2003年2月至今,担任出纳一职。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开滦集团与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经济关系的说明”。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被开滦集团公司托管以来,未与开滦集团公司发生煤炭购销关系。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蔡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蔡某1有关情况的说明。蔡某1在担任销售分公司经理期间(2004年5月至2006年8月及2009年5月至2014年1月),负责销售分公司的煤炭销售业务等全面工作,对煤炭销售业务具有决策权;在担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具体管理开滦集团的煤炭销售业务,对煤炭销售业务有决策和审定职权。“关于2013年8月份部分煤炭价格调整的请示,销售分公司,2013年7月30日”。“自2013年7月份开始,新增以下托管单位的相应品种,在原本价格基础上含税优惠10元/吨。盛港(盛港为被托管单位金港建材的股东单位),欢矿原煤。”煤炭销售分公司销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3]第11期,2013年7月2日、开滦集团煤炭销售管委会办公会议纪要,2013年7月4日、煤炭销售分公司销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3]第12期,2013年7月31日。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出具的2013年6月1日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盛港代我公司享受煤炭购销政策的函”,主要证明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为金港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单位,金港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盛港公司代其享受煤炭购销相关政策。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苏国新是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对苏国新主动退缴的4149872.53元人民币予以扣押。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张某2自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历年工商变更登记档案、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申请书、股东名单、公司章程等。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苏国新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苏国新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向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蔡某1(另案处理)行贿的事实,并积极主动退缴了获取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唐山市公安局殷各庄派出所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苏国新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事实的几点说明:1、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苏国新没有为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经查,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苏国新多次供述,其因蔡某1是开滦集团负责销售煤炭的主管,向蔡某1表示过给其公司买煤优惠等意思,且由蔡某1、白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苏国新为蔡某1购买名画时主观上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问题。经查,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苏国新多次明确供述,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不是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庭审中,被告苏国新辩称,其是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张某2的证言、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申请书、股东名单、公司章程等证据,对于确认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苏国新非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足以认定。辩护人及被告人亦无证据证实其为股东,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2013年6月1日,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向开滦煤炭销售分公司出具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作为其股东单位,代其享受煤炭购销相关政策的函。2013年7月4日被告人苏国新在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蔡某1的授意下,到北京荣宝斋以330万元的价格购买齐白石的“紫藤蜜蜂”画作一幅,并以蔡某1的名义将该画送给河北省国资委原主任周某(已判决)。2013年7月份开始,开滦集团煤炭销售(运销)分公司对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价格优惠品种增加东欢坨矿原煤,且在原本价格基础上含税优惠10元/吨。开滦集团煤炭销售(运销)分公司只有对被其托管,且与开滦集团有煤炭购销业务的单位进行价格优惠。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并不是煤炭销售(运销)分公司的托管单位,也不是被托管单位唐山金港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单位,却因其行贿行为,从2013年7月份始享受煤炭销售价格优惠,每吨优惠10元,且优惠煤种增加东欢坨矿原煤,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苏国新对非法所得数额无异议,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苏国新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苏国新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国新在被追诉前,如实交代单位行贿行为,且主动退缴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辩护人合乎法律规定且有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经审前社区调查,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诸情节,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罚金300万元。(二)被告人苏国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149872.53元予以没收。本判决生效后,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苏国新上诉主要提出,一审法院所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盛港物贸有限公司、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判决认定单位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是错误的,侦查机关扣押的四百余万元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并非单位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情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苏国新为了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煤炭销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蔡某1(已起诉)的授意下,于2013年7月4日到北京荣宝斋以330万元的价格购买齐白石的“紫藤蜜蜂”画作一幅,并以蔡某1的名义将该画送给河北省国资委原主任周某(已判决)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经原判决庭审质证所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原审被告单位唐山盛港物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国新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上诉人苏国新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行为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苏国新关于一审法院所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盛港物贸有限公司、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以及原判决认定单位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是错误的,侦查机关扣押的四百余万元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并非单位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情形的上诉理由,与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属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连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