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雷、许玉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雷,许玉玲,许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民终2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雷,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玉玲,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军,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舒梅,泗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姚雷、许玉玲因与被上诉人许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雷、许玉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许军给付姚雷、许玉玲12000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支持姚雷、许玉玲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姚雷、许玉玲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是12000元,而非17000元。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是47000元,许军通过木工收取5000元,许军第二次要求支付30000元,姚雷、许玉玲给付了该款,许军一审当庭也认可该事实,但一审仅认定姚雷、许玉玲给付的是25000元不当;2、许军施工的楼房存在质量问题,姚雷、许玉玲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姚雷、许玉玲在许军提起诉讼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鉴定,因鉴定机构以未提供承建合同和图纸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姚雷、许玉玲的反诉错误。因姚雷、许玉玲提出的质量问题明显,无需图纸和合同即能看出,况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和设计图纸,且徐军认可其施工的楼房质量不合格,请求二审法院给予鉴定。许军辩称,许军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姚雷、许玉玲一审未提供许军施工的楼房不合格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姚雷、许玉玲支付建房款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姚雷、许玉玲承担。姚雷、许玉玲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决许军赔偿施工地板砖损坏(不合格)、楼房因顶部渗漏需重新浇顶材料费、人工费合计10000元;2、反诉费、鉴定费及评估费由许军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姚雷、许玉玲家需在三间房屋上加建二层和三层,经许玉才介绍许军和姚雷、许玉玲达成口头协议,许军包清工,每平方米165元,建二楼和三楼,包括砌墙、粉刷、浇顶,2016年4月份完工,年底双方在许玉才在场下进行算账,总建房工钱为47000元,在此期间,姚雷、许玉玲为许军垫付给木工工资5000元,支付给许军25000元,合计3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许军于2017年5月9日诉讼至一审法院。姚雷、许玉玲于2017年5月16日以房屋楼顶渗漏、地板砖损坏不合格为由提起反诉,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因未提供承建合同和图纸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许军为姚雷、许玉玲家三间房屋加建二、三层事实清楚,建房款为47000元,姚雷、许玉玲予以认可,是在完工后进行结算,和证人证言相互吻合,许军称不包括一楼粉刷和拉院墙的费用无证据佐证,姚雷、许玉玲辩称给许军本人是30000元而不是25000元,另反诉要求许军赔偿施工地板砖损坏(不合格)、楼房因顶部渗漏需重新浇顶材料费、人工费合计10000元均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姚雷、许玉玲尚应支付给许军1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姚雷、许玉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给许军建房款17000元;二、驳回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姚雷、许玉玲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反诉费30元,合计290元,由许军承担130元,由姚雷、许玉玲承担16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姚雷、许玉玲申请出庭的证人所作证词与其提供的许军施工案涉楼房视频现状,能印证许军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楼面部分渗水、地板翘起的情况,本案予以认定。一审查明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许军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楼面部分渗水、地板翘起情况。本院认为,姚雷、许玉玲在许军施工案涉楼房期间,应许军的要求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许军认可通过木工收取了5000元,另其本人又收取姚雷、许玉玲25000元款项,虽姚雷、许玉玲主张给付许军本人的是30000元而非25000元,因许军不予认可,而姚雷、许玉玲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一审认定许军本人收取的款项为25000元,共计收取姚雷、许玉玲30000元并无不当。姚雷、许玉玲上诉称其实际支付给许军35000元,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许军承建姚雷、许玉玲的楼房,虽双方对质量问题未作出约定,但许军对施工的工程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部门的相关建设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以保证其所承建的房屋质量符合安全居住条件。姚雷、许玉玲一审主张许军施工的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鉴定,因其未提供相关鉴定材料致未能委托鉴定,一审因此没有支持其反诉请求,但姚雷、许玉玲二审提供的证据显示许军施工的楼房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影响了姚雷、许玉玲的安全使用,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宜由许军承担4000元损失(维修费)为宜,姚雷、许玉玲要求许军承担10000元损失的诉求部分予以支持;如姚雷、许玉玲之后认为案涉房屋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可另行处理。综上,姚雷、许玉玲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未认定案涉房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不当,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2733号判决第一项,即“姚雷、许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许军17000元工程款”;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2733号判决第二、三项;三、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姚雷、许玉玲4000元;四、驳回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姚雷、许玉玲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反诉费30元,合计290元,由许军负担100元,由姚雷、许玉玲负担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许军负担50元,由姚雷、许玉玲负担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吴昊彧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