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斌、王东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斌,王东艳,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李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斌,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双双,女,汉族,1983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东艳,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一审被告: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东街39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李树珍,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李斌因与被申请人王东艳及一审被告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李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斌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瑞萍审 判 员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