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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恢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长沙零度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罗继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零度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罗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79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零度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中华岭安置小区B07栋02号。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被执行人罗继强,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3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罗继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恢复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罗继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继强的银行存款4045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045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